1. 本命名原则中的“药品”一词包括中药!化学药品。生物药品!放射性药品以及诊断药药品等!2. 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( 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, 简称: CADN )! CADN 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。3. 药品名称应科学、明确!简短、词干己确定的译名应尽2884量采用!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、4. 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,解剖学!生理学、病理学或治治疗学的药品名称,并不得用代号命名。中药和生物药品中无 INN 命名的酌情处理,5. 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(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1 Substances !简称 INN )、 INN 没有的,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,6. 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。如必须改动。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!7. 药名后附注的类别,是根据主要药理作用或药物的作用机理或学科划分的。或者直接从 INN 划分的类别翻译的,仅供参考!8. 药品通用名不采用药品的商品名(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)。药品的通用名(包括 INN )及其专用词干的英4716文及中文译名也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!用于商标注册、、